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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inar精彩回顾】固体废物鉴别及合规管理

时间:2021-12-03     作者:锋信环球【原创】

2021年12月1日,锋信环球举办“固体废物鉴别及合规管理”Webinar,我们邀请了金杜律师事务所顾问孙老师,他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海关法律、进出口合规事务法律服务,在应对海关纳税和归类争议、海关稽查、海关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复议以及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等争议解决业务领域,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

在一个多小时的活动中,孙老师为大家讲解了固体废物进口法律法规、固体废物海关鉴别的依据和方法、进口固体废物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有关固体废物的合规建议。

内容回顾

一:固体废物进口法律法规梳理

首先,孙老师为大家梳理了固体废物进口法律法规。

2017年,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

               完善固废进口许可证制度,取消贸易单位代理进口

2018年,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

               减少固体废物进口口岸数量

2019年,逐步有序减少固废进口种类和数量

               提高对走私固废等行为的处罚标准

2020年,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我国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孙老师还介绍了目前我国有关固体废物的生效文件,包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3.《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的公告》

4.《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

二、固体废物海关鉴别的依据和方法

接着,孙老师结合案例为大家介绍了固体废物的鉴别依据和方法,以及鉴别的分歧和异议处理。复检鉴别与首次鉴别的结论不一致的,或者相关方对鉴别结论存在严重分歧的,或者没有合适的鉴别机构进行鉴别的,相关方(如海关、司法机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可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已进行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及相关材料,并书面说明各相关方对鉴别结论的不同意见及理由,海关总署就申请征求生态环境部意见。

生态环境部会同海关总署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研究,专家组成员由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推荐的专家组成,实施该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和鉴别机构的人员不应作为专家组成员。专家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应作为最终处理意见,因客观证据不充分导致专家会议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提出具体的下一步工作要求,如补充分析检测数据,需要再次召开专家会议的,由生态环境部确定时间和地点。

三、进口固体废物法律责任

接下来,孙老师阐述了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法律责任。无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或者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且情节轻微的,将受到行政处罚。若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且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另外,在新的《海关注册等级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下,“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企业,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给企业经营带来致命性影响。

四、合规建议

最后,孙老师从事先鉴别、如实申报和风险应对三个方面分享了企业的风险规避措施,例如在进口前咨询相关专家、检验机构或海关,特别是对于属性存疑的货物,做好备选方案以保障供应链的韧性等等。若企业已存在违法进口固体废物事实,可以考虑利用刑事法律中的“自首”制度或海关行政执法中的“自主披露”“主动汇报”等相关制度,争取获得最大限度的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予处罚的理想结果。

孙老师最后就大家关心的有关固体废物的问题进行了讲解和答疑,至此,本次Webinar告一段落。

如果大家希望了解更多有关进出口贸易合规和风险规避等内容,可以通过锋信官网和公众号了解后续课程,期待大家的参与。我们也将持续带来海关政策法规资讯,欢迎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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