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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5号 公布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时间:2025-01-17     【转载】   来自: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5月1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自2025年1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共聚聚甲醛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四、评论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pdf商务部2025年1月16日《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1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 

被调查产品名称:共聚聚甲醛,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 

英文名称:Polyformaldehyde Copolymer,或Polyoxymethylene Copolymer,或Copolymer-type Acetal Resin,或Acetal Copolymer等,英文名称通常被简称为POM Copolymer 

化学分子式:-[CH2-O]n-[CH2-O-CH2-CH2]m-(n>m) 

物理化学特性:共聚聚甲醛是由甲醛合成的,具有-CH2-O-主链及-[CH2-O-CH2-CH2]-嵌键(按重量计-CH2-O-含量大于50%)的热塑性树脂,且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性能指标:

溶体质量流动速率 (190℃,2.16㎏)/(g/10 min)≤44<·≤77<·≤1111<·≤1616<·≤3535<·≤60>60
熔融温度/℃160≤·<170
密度/(g/cm31.38~1.43
屈服应力/MPa≥58≥60
断裂标称应变/%≥20≥15
拉伸弹性模量/MPa≥2400
简支梁缺口冲击强度/(kJ/m²)≥5.5≥4.5≥3.0
1.8 MPa负荷变形温度/℃≥85


主要用途: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39071010、39071090。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 泰科纳聚合物公司

(Ticona Polymers, Inc.)

74.9%
2. 其他美国公司74.9%


欧盟公司

1. 塞拉尼斯生产德国有限及两合公司

(Celanese Production Germany GmbH & Co. KG)

42.0%
2. 其他欧盟公司42.0%


台湾地区公司

1. 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

3.8%

2. 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4.0%
3.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32.6%


日本公司

1. 宝理塑料株式会社

(POLYPLASTICS CO., LTD.)

43.7%

2. 旭化成株式会社

(ASAHI KASEI CORPORATION)

33.9%     
3. 其他日本公司43.7%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5年1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共聚聚甲醛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pdf


商务部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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