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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年 第21号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以下简称《修正案》)。为贯彻落实《修正案》,在已全面落实《〈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添汞产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生产和进出口下列添汞产品: (一)用于普通照明用途、不超过30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的带集成镇流器的紧凑型荧光灯; (二)用于电子显示的各种长度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1.长度较短(≤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3.5毫克;2.中等长度(>500毫米且≤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3.长度较长(>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13毫克; (三)体积描记仪中使用的应变片; (四)熔体压力传感器、熔体压力变送器和熔体压力感应器(不包括在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电气和电子测量仪器); (五)汞真空泵; (六)轮胎平衡器和车轮平衡块; (七)照相胶片和相纸; (八)卫星和航天器的推进剂。 二、禁止在牙科治疗中使用散装汞;禁止将牙科汞合金用于乳牙、15岁以下患者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牙科治疗,除非牙科医生根据患者的需要认为必要。 三、禁止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及《修正案》所规定的不得生产、进出口的添汞产品纳入组装产品。 四、除非另有规定,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生产、进出口的要求。 五、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以及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修正案》所列添汞产品的生产和进出口、牙科汞合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