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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信咨询板块问答分享第二十一期时间:2023-08-09 《锋信海关及贸易合规速递》2023年第7期学员咨询问答摘录 01.RCEP问题 RCEP里的“生产用材料”条款,即中间产品符合原产资格的话,其中的非原产材料视同原产这条,是现在即可生效使用的是吗?不用等到若干年后? 现在就生效了,也称作吸收原则。 02.机器境外维修问题 有个国内采购的机器坏了,国内修不好,要弄到国外修,修好再进口回来,怎么操作比较好?过程中需要有什么许可证吗? 暂时进出境或保税维修、一般维修进出口都可以。 03.申报要素问题 我们39章的普货塑料粒子,是普货,怎么提供CAS号?再问一下我们出口方如何应对,告诉普货的CAS等于告诉了保密配方。 CAS号是很多进出口商品的申报要素都包括的,如塑料玩具配件、塑料玩具品编码:9503008900;商品名称:其他未列名玩具 塑料玩具报关时需要补充的申报要素: 0. 品牌类型、1. 出口享惠情况、2. 用途、3. 种类、4. 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 5. GTIN、6. CAS、7. 其他 商品编码:9503009000;商品名称:玩具、模型零件 塑料玩具配件报关时需要补充的申报要素:0. 品牌类型、1. 出口享惠情况、2. 用途、3. 种类、4. 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5. GTIN、6. CAS、7. 其他 04.危险货物包装问题 我们有一批进口的危化品想要再出口,做危包证是不是只能找国内包装重新灌?我们现在在江苏找了家有资质的倒桶公司,想问下这种情况怎么办理危包证啊?第三方办理还是要拉回上海在属地办理? 不需要重新包装的。如果按照现在的处理方式(重新包装),第一确保包装生产企业能出具《性能检验结果单》,然后在灌装地向海关申请《使用结果鉴定单》。 参考文件资料: § 使用国外生产包装出运的危险货物且无法提供危险货物包装证书的,可在“化学品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后,通过“特殊包装出港预审”项目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 为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办结效率,上海海事局与上海海关合作推出“化学品管理服务平台”系统(https://www.e-dgr.com/Login/Index),具备远程一站式受理各类船载危险货物包装预审及信息录入采集申请及发布审核信息等功能。 § 自2021年10月27日起,需办理以下8项事项的单位,可在“化学品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后,通过平台菜单“海洋运输”内的相关项目提交各项电子扫描材料。 § 使用国外生产包装出运的危险货物且无法提供危险货物包装证书:通过“特殊包装出港预审”项目提交材料。 05.保税区加工问题 甲公司:北美公司,公司在美国和墨西哥 公司名称XXX US 和 XXX MX 乙公司:上海公司,保税区内无公司,公司名称 XXX Shanghai 丙公司:沈阳公司,保税区内有公司,公司名称XXX ShenYang 甲、乙、丙公司关系,甲乙公司的母公司都是德国公司,德国公司和丙公司的母公司都是上海的一家公司。 法律上,乙丙公司之间应该是独立的公司,目前乙丙公司的总经理,都是同一个人。 原业务需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由甲公司从北美发来一批元器件,进关后,由乙公司加工组装,然后出口回甲公司。 现业务需求,如何使用丙公司的保税区,让甲发来的元器件,合理避税,在保税区内完成加工组装业务,出口回甲公司?是否有解决方案? 第一,修正一个问题:乙丙的总经理是同一人,所以构成海关监管上的特殊关系;此外,乙丙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德国公司的母公司上海公司)控制,也构成特殊关系。 第二,第一种考虑 直接由甲丙进行保税价格贸易就可以了。 第三,第二种考虑 由甲丙公司签订加工贸易合同,然后由丙公司将部分工序或全部工序外发给乙公司完成。 但这种情况下,税收成本和经营成本不一定能降低,因为原有模式下,乙公司缴纳的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可以抵扣,或者在成品出口的时候可以申请退税,只不过进口关税新增加成本; 新模式下 第一种 上海乙公司被完全排除在生产体系之外,可能会导致乙公司产能闲置;如果丙公司不具备加工能力,将大大影响加工成本和效率; 新模式下,第二种涉及到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业务协调和合规监管成本。 06.植物检疫问题 如何确定产品是否需要办理《植物检验证书》,请问查询方法是什么?例如通过HS CODE能查到吗?以上问题的缘由是:我司台球杆 HS 9504200090 出口印度,进口方印度要求提供《植物检验证书》,这个合理吗?这个可以怎么确认? 第一,出口植物及植物制品一般都需要经过检验检疫,虽然查询该HS编码监管条件和检验检疫类别都不涉及法定检验,只是表明我国对该类商品入境和出境都不需要进行法检。 第二,但如果对于出境商品,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检疫要求的,还应该按照要求进行出境检验检疫,以便于获得相关证书。 因此,建议进行如下处理: 第一,确认该商品是否是植物制品?制作过程是否经过熏蒸、消毒等处理,已使得该货物不存在传播病虫害的风险,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请进口方提供印度关于该货物进口须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的法规。 第三,如果印度确实有法律规定,或者印度虽无法律规定,但进口商强制要求的,可以适当提高报价,因弥补获取证书的成本。 比如说日本就有明确的植物检疫要求。2022年8月3日,日本农林水产省植物检疫所发布重要通知,要求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必须随附出口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接受日方进口检查,未附植物检疫证书的货物将根据《植物保护法》进行处置。要求在出口国进行产地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处注明进行了相应检查和检测。此要求将于2023年8月5日正式实施,在此之前为给予出口国建立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制度的过渡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