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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加工贸易企业搬迁热点问答

时间:2023-05-19     作者:黄埔海关12360发布【转载】   来自:黄埔海关12360发布

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业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整体搬离或部分搬离原主管海关辖区,迁至另一主管海关辖区内设立新的加工贸易企业或合并到另一主管海关辖区内同一投资主体已设立的企业并继续开展加工贸易的行为。

加工贸易企业搬迁时需要注意些什么事项呢,小编这就带您了解一下。


一、《海关法》有关规定

在实际监管中,海关发现有的加工贸易企业已办理跨关区搬迁手续,但存在手册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情况。

按照《海关法》有关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所以,涉及保税货物转移的迁出企业应在搬迁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转移有关保税货物。


二、加工贸易企业搬迁热点问答

Q:因为业务需要,公司厂房需跨关区搬迁,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Q:我们是加工贸易企业,还有剩余料件和不作价设备,办理搬迁的话要怎么处理这些东西?

A:企业需先办理剩余料件和不作价设备的结转手续,或将剩余料件和不作价设备复运出境,并办结手册(账册)的核销手续。

迁出、迁入企业之间剩余料件的结转,不受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企业、同一贸易方式限制。


Q:搬迁后不作价设备的监管年限如何计算?

A:加工贸易企业因搬迁业务造成不作价设备在迁出、迁入企业之间的转出、转入视同原企业不作价设备进行监管。结转的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Q:企业搬迁后会影响在海关的企业信用等级吗?

A:根据有关规定,高级认证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整体迁移等情形但符合继续适用原信用等级条件的,经企业申请,海关为企业换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Q:我司在搬迁过程中想报废一些文件资料,请问加工贸易企业用于核销的单证需要保存多久?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以上就是小编收集的加工贸易企业搬迁的热点问答。如有疑问,欢迎拨打海关12360热线咨询。

*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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