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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问我答 -主动披露

时间:2023-05-17     作者:合肥海关12360服务热线【转载】   来自:合肥海关12360服务热线

海关主动披露是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在进口货物放行后,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予以从轻、减轻处置。

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54号公告”)。54号公告执行已经将近一年,但很多企业小伙伴们对于海关主动披露仍然有很多疑问。

下面,就让小编针对热点问题为您解答~


01

企问:进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动披露?

我答:企业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海关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主动披露: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02

企问:我们公司想要向海关主动披露,应该如何办理呢?

我答:根据54号公告,企业主动披露可以到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办理,您可以选择最方便的地方去办理,记得填写54号公告附件的《主动披露报告表》并携带随附材料,具体材料包括:

(一)《主动披露报告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能够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复印件。

(四)若企业是委托代办还需要递交《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03

企问:如果我们公司错过了主动披露的报告时限怎么办?

我答:海关54号公告是针对涉税主动披露政策的再优化,对符合条件的违规行为给予更加宽松的政策措施,目的是推动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如果相关主体错过了进行主动披露的报告时限,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否则一经海关发现将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04

企问:海关主动披露政策对我们进出口企业很友好,给了我们自查自纠的机会,我们企业想要对进出口业务开展自查,应该从何入手呢?

我答:可以重点对近3年涉及到的进出口活动以及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经营活动开展自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般贸易进出口活动:包括一般贸易货物涉及的价格、费用、归类、特殊关系、数量、许可证件、原产地证等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加工贸易进出口活动:包括加工贸易货物涉及的单耗、串料、剩余料件、残次品、边角料、外发加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减免税货物(含不作价设备)进出口活动:包括减免税货物(含不作价设备)涉及的技术指标、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抵押、质押、原产地证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05

企问:我公司2022年上半年针对一项涉税违规行为向海关主动披露了,下半年又出现了同样的情况,根据54号公告“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的规定,是不是不能再按54号公告向海关主动披露了?

我答:在2022年7月1日前曾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的,不列入“同一”涉税违规行为的计算基数,因此贵公司仍然可以按54号公告向海关主动披露,但2022年7月1日后的主动披露就要列入“同一”涉税违规行为的计算基数了。


06

企问:我公司主动披露符合54号公告相关要求,海关会对补税产生的滞纳金自动减免吗?

我答:滞纳金是不能自动减免的,需要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可以查询办理情况,受理主动披露的海关工作人员也会指导您进行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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