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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信咨询板块问答分享第十八期时间:2023-05-10 《锋信海关及贸易合规速递》2023年第4期学员咨询问答摘录 01.三方贸易及开票问题
2. 可能处理的方式:就是有海门公司开两套发票,一套给德国公司,办理收汇和出口申报;一套给伊拉克公司,办理原产地证。操作的过程中,要注意不要把发票弄错了;但现在的问题是还有第三方合同的问题要解决。 3. 通知德国购买方,请德国提供卖给伊拉克的价格,由发货人开具第二发票办理使领馆认证背书手续。
第二,金额应该是申请的原产地上的金额,也就是我国的出口额。 第三,用于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发票不显示第三方关系,发货人和开票人都是海门公司。 第四,因为现在用于申请原产地证公证的发票是海门开给伊拉克的,那对应的合同也应该是海门和伊拉克之间的,而实际是海门-德国-伊拉克三方的外贸合同,所以合同也需要。
第二,因为前面提到大使馆不接受三方合同。如果第一条行不通,那就只能将合同变更为 海门-伊拉克。当然前提是和伊拉克、德国说好,该合同仅用于我国原产地的大使馆公证,不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具备其他法律效力。 02.固体废物问题
自鉴别机构接受委托并收到样品,至完成鉴别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5个工作日(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别样品所需的时间,不计入上述鉴别时限内)。 03.危险化学品问题
04.发货错误问题
具体单证不在手上,都是大概的数字是非危险品,都是散货不是整柜,有几个托盘,重量在几吨, 体积也是2到3立方,金额在小几十万。想先问问合规和不合规的做法。
第二种:上海客户和台湾客户是两种不同的货物 第一,上海公司申报进口的资料(特别是品名、数量)和实际进口货物是否一致? (1)如果一致,可以申请考虑监管方式“退运货物”,但海关不一定接受,因为这个是发货人的过失原因,不属于货物质量问题。 (2)如果不一致,上海公司存在错报的违规行为: 第一种处理,对该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将进口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给台湾公司,但存在后续海关稽查风险; 第二种处理,向海关主动披露,然后申请退运出境,然后由境外分公司再发给台湾公司 第二,在新加坡中转的货物,可以变更目的港为上海,然后以新的报关资料申报入境。 第三,这种情况下上海公司存在两次申报入境,就需要对外支付两次外汇,但如果第一下的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收到一笔外汇,与误进口货物金额相等) 或 退运出境(误进口货物可能申请退汇)能顺利完成,就没有问题;但如果只对外支付一笔外汇,则出现申报入境金额与付汇金额不一致的违规嫌疑。
05.海关备案问题
新加坡Repack 不是很熟悉,但如果按照中国的做法,只要新加坡收货人具有向新加坡海关申报资格(即进行备案)就可以,所以只要香港公司在新加坡找一家具有外贸经营资质和报关资质的企业代理申报就可以了。香港公司没有在新加坡海关备案,是不具备向新加坡海关申报资格的,所以香港公司直接没法办理的。注册在香港的公司,要想把货物存入外高桥保税区,不也得找一个具备向中国海关申报资质的企业,代为报关入区吗?除非香港公司到大陆成立一家独资(合资)公司,并向海关进行报关单位备案,否则无法直接向中国海关申报的。 1、公司注册 2、新加坡海关帐户激活 3、申请执照和许可证 进口/出口所有商品都需要通过TradeNet在线获得入境许可证。进口到新加坡的货物需要IN许可证。从新加坡出口的商品需要OUT许可证。一些例外情况适用。例如,进口/出口非受控物品的贸易样品不需要许可证,但这些物品的总价值不超过400美元CIR(成本,保险和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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