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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丨这些法规标准即将实施▼2021年3月丨这些法规标准即将实施▼ 1. 欧盟发布木质包装材料进口要求 2021年2月3日,欧盟官方公布发布了(EU) 2021/127号委员会实施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原产于白俄罗斯、中国、印度的用于运输特定商品的木质包装材料的进口要求及其植物卫生检查要求。 “木质包装材料”是指包装箱、盒子、板条箱、圆筒和类似包装、货盘、箱式托盘和其他装载板、平板架套环和垫料形式的任何木质产品,无论这些产品是否实际用于运输各种物体;但不包括厚度小于等于6毫米的原木,通过胶水、加热和加压生产的或这三种方法组合生产的加工木材,以及由与托运木材相同类型和质量的木材制成的支撑托运木材的垫料。 “特定商品”是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商品: (1)原产于白俄罗斯、中国、印度; (2)至少在首次抵达边境管制站之前,由木制包装材料支撑、保护或携带; (3)具有各自的联合命名CN编码或TARIC编码,以及在理事会条例(EEC) No 2658/87附件I中规定的相应描述。 负责进口有关木质包装材料或知道其已到达欧盟境内的主管当局或经营者,应事先通知首次抵达的边境管制站主管当局有关木质包装材料将进口到欧盟,且有关木质包装材料需符合(EU) 2016/2031号条例第43条第(1)款(a)和(b)项的要求。 主管当局应在木质包装材料首次抵达欧盟的边境管制站或(EU) 2017/625号条例第53条第(1)款(a)项所述的控制点定期对其进行植物卫生检查,且需确定检查率,检查比率不得低于特定商品托运货物的15%。 本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第20天起生效,适用期为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条例还决定废除(EU) 2018/1137号实施决定。 2. 欧盟修订食品中百菌清等农药的 最大残留限量 2021年2月10日,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欧盟委员会发布(EU) 2021/155法规,修订(EC) No 396/2005实施条例《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法规》,修订部分食品中百菌清等9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部分内容见下表。上述法规自公告发布20日起生效。
3. 美国EPA发布最终规则禁止物品中含有 DecaBDE,HCBD和其它有毒化学品 2021年1月消息,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已发布最终规则40 CFR 751.401-751.413,禁止产品和物品中含有DecaBDE,PCTP,PIP (3:1),HCBD和2,4,6-TTBP。这些化学品都是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这些规则将从2021年3月8日起逐步实施。
上述禁令不适用于: (1)在商业上分销先前已经出售或供应给最终用户(即为转售以外的目的而购买或获得成品的任何人)的任何化学物质、含有该化学物质的产品或物品。最终用户的一个示例是转售不再使用产品或捐赠给慈善机构的消费者。 (2)处置任何化学物质、含有该化学物质的产品或物品,以及为处置目的而对任何化学物质、含有该化学物质的产品或物品进行的商业进口、加工和分销。 (3)以研发为目的而进行的商业制造、加工、分销和使用任何化学物质、含有该化学物质的产品或物品。 2021年3月8日后,所有商业制造、加工或分销含有任何受限制化学物质的物品的人员应保留证明符合禁令、限制和最终规则其他规定的普通商业记录,如发票和提货单(针对2,4,6-TTBP,2026年1月6日后且只针对分销商)。记录自生成之日起保存3年。与DecaBDE和PIP (3:1)有关的记录应包括一份声明,说明物品分别符合40 CFR 751.405(a)和40 CFR 751.407(a)的要求。 注: (1)“物品”是指一个制成品: (a)在制造过程中形成特定的形状或设计; (b)在最终使用时,其最终使用功能全部或部分取决于其形状或设计; (c)在最终使用时其化学成分没有发生变化,或者仅仅那些与物品无关的,没有商业目的的成分变化,并且是由于其它化学物质、混合物或物品最终使用时发生的化学反应引起的。但是流体和颗粒不被视为物品,无论其形状或设计如何。 (2)“产品”是指化学物质,含有化学物质的混合物,或者含有化学物质的任何物体或含有非物品的化学物质的混合物。 4.韩国新“食品标签系统”已经研发成功 2021年2月18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表消息称:韩国新“食品标签系统”已经研发成功,该系统将从3月14日开始实施,由于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经济状况恶化以及处理现有包装材料和生产成本的经济负担,将给予指导期至今年年底。现有包装材料生产或进口食品,可以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使用该食品,而无需另行通知主管部门。 5.中非开始实施产品符合性评定方案IVoC认证 2021年2月消息,为了保护中非国内消费者免受不合格产品带来的有关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危害,中非共和国工商部(MoCI)发布公告从2021年3月1日起,出口到中非共和国的货物商品需要做符合性评定方案IVoC认证。 2021年3月1日起,出口到中非的新方案管控范围内的所有产品需要执行文件审核、货物检验等一系列认证程序,并签发产品符合性证书CoC,以证明其符合中非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用于货物在中非当地清关。 中非产品符合性评定方案IVoC的管控范围如下: (1)食品; (2)化学品及相关产品; (3)塑料和橡胶制品; (4)皮革制品; (5)木材和木制品; (6)纸和纸制品; (7)纺织服装; (8)鞋帽; (9)建筑材料,包括石头和玻璃制品; (10)金属和金属制品; (11)工业设备和机械; (12)机械产品,包括燃气用具; (13)电气和电子产品; (14)电信产品; (15)机动车及零部件; (16)实验室、科学或计量设备和仪器; (17)玩具和体育用品; (18)家具和陈设。 文章来源:广东技术性贸易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