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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预裁定制度知多少?

2017122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以下简称《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1821日起施行。此办法的出台旨在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同时也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第3 条“预裁定”,要求“以合理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已提交所有必要信息的书面请求的申请人作出预裁定”相契合。

实际上,在《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我国由《海关法》第四十三条提出、《海关行政裁定暂行管理办法》细化的海关行政裁定制度,以及《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分别规制的商品预归类、原产地预确定和价格预审核制度(即“三预”制度)代行预裁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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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新旧制度对比表

预裁定制度实现了我国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也为企业贸易合规化便利化打开了一扇大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运用预裁定制度,现就海关预裁定内容及实施细则重要问题做如下汇总,供大家参考:

1.         哪些海关事务可以申请预裁定?

《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a)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作出预裁定简称“原产地预裁定”。其中,货物的原产地是指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对于适用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涉及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裁定。“原产资格预裁定”是指海关根据相应的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对于货物是否具备所申请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中国或伙伴方原产资格进行预裁定。

b)         “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c)          “估价方法”,主要是指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否适用成交价格方法来确定(即进口货物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根据《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进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海关将依次按照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和合理方法来估定其完税价格。

2.         谁可以申请预裁定?

《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结合《海关法》和《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这里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口货物收货人以及出口货物发货人。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则进一步明确了预裁定的申请人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3.         申请预裁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海关总署2018年第14号公告中的附件1,商品归类、原产地(原产资格)、估价方法以及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对于预裁定申请材料的要求各有不同)。

4.        申请人何时向谁提出预裁定申请?

《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货物实际进出口时间不足3个月的;二是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5.        从提出申请到制发预裁定决定书整个流程需要多久?

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补证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10日的预裁定申请受理期限内;海关作出预裁定过程中,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60日的作出预裁定期限内。

6.        预裁定决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预裁定决定对申请人和海关均具有约束力。对申请人而言,其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向海关申报;对海关而言,对于申请人按照预裁定决定进行的申报,海关应当予以认可。

(一)    关于预裁定决定的有效期

《贸便协定》规定,预裁定决定应在其作出后的合理时间内有效。结合海关“三预”制度实施情况,《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将《贸便协定》的“合理时间”即预裁定决定的有效期确定为3年。在有效期内,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海关总署公告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

(二)    关于预裁定决定的溯及力

预裁定决定作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预裁定决定对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三)    关于预裁定决定的效力范围

预裁定决定不仅适用于企业申请预裁定所指向的进出口货物,对于申请人在其有效期内进出口与该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所有货物均具有法律效力。此外,除涉及商业秘密内容外,海关可以将预裁定决定对外公开,为从事相关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其他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参考借鉴。

7.        申请人如何使用《预裁定决定书》进行申报?

海关总署2018年第14号公告明确: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8.        关于预裁定救济途径?

《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束语

《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海关预裁定制度的正式确立,是提升贸易合规及推广贸易便利化的里程碑 。进出口企业可充分利用预裁定制度的优势,在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及价格等存在疑虑时,及早做好预裁定申请,降低因各类技术性问题和不确定性可能引发的贸易合规风险,提高货物进出口通关效率,从而真正享受到海关深化改革带来的红利。

文章部分数据及内容来源:

1.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在线访谈,海关总署网站

2.          郭永泉,海关预裁定制度的确立及相关问题研究,海关与经贸研究,第39

撰稿:锋信环球产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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