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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商务委
  •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2号 公布2022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公布《2022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和有关事项。

  •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本市外资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 关于公布2020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为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相关业务行为,提高承销和信用评级质量,加强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委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和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无纸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两用物项和技术合规贸易,商务部决定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施行无纸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号 商务部关于英国脱欧后对欧和英贸易救济案件处理方式的公告

    英国于2020年1月31日正式退出欧盟,其脱欧过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现就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涉欧盟贸易救济调查及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号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及英国、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9年7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3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 《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正式生效

    2021年2月21日,由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下称亚太经社会)倡导发起的《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下称《协定》)正式生效。

  • 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〇二一年 第1号《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王文涛2021年1月9日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一条 为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

  • 商务部12号公告热点问题解读及申请白名单注意事项

    商务部12号公告发布以来,五类重点医用防疫物资及非医用口罩产品的出口、质量监管、海外注册资质认证等问题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期,商务部和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就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如下:商务部关于12号公告回应的热点问题之二Q:1.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应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品牌以及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包装内是否应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A: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2号公告),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外包装应如实标明生

  • 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谈暂停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部分防疫物资

    近日,义乌等地方已暂停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部分防疫物资。境内外企业、个人暂不能以海关监管代码1039开展部分防疫物资报关,但仍可在义乌等市场购买有关防疫物资,并通过一般贸易(海关监管代码0110)等其他方式报关出口。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和非医用口罩出口需满足相关质量监管要求

  •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在全球疫情持续蔓延的特殊时期,为更有效支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现就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有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  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

  • 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我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要,加快受理企业排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根据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的申请,对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具体事项如下:一、申请主体申请主体为拟签订合

  • 关于调整部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机关(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8年第35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8年第35号(关于调整部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机关)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8年第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决定将部分由商务部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汽车产品(详见附件),调整为委托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实施。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附件:调整为委托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汽车产品目录.xlsx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8年3月29日

  • 关于2018年下半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对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公告如下

  •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市场监管 执法事项“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要求,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我部研究制定了《商务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附件:商务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

  • [商务部]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6年10月2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即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7年6月2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

  • [商务部]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3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1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1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1年10月22日起5年。2016年3月11日,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  2016年10月21日,应中国己内酰胺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己内酰胺,英文名称:Caprolactam(简称CPL),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 [商务部]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7年9月6日收到泰安汉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氢碘酸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的氢碘酸产量在2015年和2016年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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