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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EO中的贸易安全要求

    在海关AEO认证标准中,无论企业申请高级认证还是一般认证,或者是何种性质角色的企业,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都对贸易安全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我国AEO认证制度里对“贸易安全”的相关要求。AEO中的贸易安全要求在我国AEO认证中与贸易安全相关的内容(高认通用标准)包括场所安全控制措施、进入安全措施、人员安全措施、商业伙伴安全措施、货物安全控制措施、集装箱安全控制措施、运输工具安全控制措施、危机管理控制措施。如果贵公司正在或者申请或者已经通过了AEO认证相关的要求应该已经十分清楚。这里就A

  •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9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37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原文:公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补贴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20年8月27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

  • 海关总署发布58项行业标准

    9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8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自动取样法)》等58项行业标准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原文:公告原文现发布《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自动取样)》等58项行业标准。《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自动取样)》(SN/T 0975—2000)等9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阅(http://zhs.customs.gov.cn)。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27日 大家可以通过下面这个链接下载公告正文:http://www.customs.gov.cn/cu

  •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对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进行优化

    9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02号公告(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决定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

  • 政策解读|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

    8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5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一、什么是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即我们俗称的“目录外抽查”。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对

  • 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33号公告(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图|商务部2020年第33号公告公告原文【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33号【发布日期】2020-9-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9年7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

  • 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

    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00号公告(关于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这标志着原产地电子联网再添新成员

  • 政策解读|中国平行进口汽车的海关流程

    汽车平行进口始于2014年年末,商务部《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建函[2014]869 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工商市字[2014]145 号)两项公告的发布,正式拉开了我国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序幕,由此迎来了平行进口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

  •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的要求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的要求

  • 政策解读| 出口退税流程你了解多少?

    很多企业都会涉及到进出口退税,而在实际运作中税务的同事往往不太了解进出口业务的整体流程,负责关务的同事又不完全了解出口退税的知识与操作流程,这就很容易让企业暴露在一些风险之下。本文就从实操角度,总结一下出口退税的整个过程。

  • 印度的市场准入制度及产品认证体系

    印度是当今除了中国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段时间以来由于中印两国关系比较敏感,彼此的贸易也受到了不小的影响。上半年印度下架了一批中国 APP,对很多原产自中国的产品采取了更严格的查验措施。除了直接的贸易管控措施,在市场准入方面印度也有了新的动作。

  •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2020年8月28日,中国商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以下简称《目录》)。

  • 海关解读:GHS制度

    海关解读:GHS制度

  • 你知道什么是ECCN吗?

    美国ECCN制度:美国对高科技产品和技术(尤其是集成电路)的出口管制,是通过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设计的ECCN制度来推行的。

  • 商务部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措施

    2014年,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1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四氯乙烯,英文名称:Perchlorethylene或Tetrachloroethylene(简称PCE),化学分子式:C2Cl4。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300。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四氯乙烯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

  • 金二实操:核注清单对应的报关单序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讲解了自动归并的原则,但未对不想归并的情况进行描述;通过实操结合理论,对该栏位形成了较为深刻的认识。01法规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四、企业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需要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手续的,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数据由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归并生成八、符合下列条件的保税核注清单商品项可归并为报关单(备案清单)同一商品项:(一)料号级料件同时满足:10位商品编码相同;申报计量单位相同;中文商品名称相同;币制相同;

  • AEO企业福利!中国巴西海关正式签署AEO互认安排

    10月25日,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巴西总统博索纳罗的见证下,中国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与巴西联邦共和国联邦税务总局海关署副署长科巴利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经济部联邦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简称,即“经认证的经营者”。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海关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管理良好的企业进行认证认可,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通关优惠便利。实现互认后,AEO企业的货物在互认国家和地区通关可以享受

  • 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

    税委会公告〔2019〕6号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主体提出的有效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决定,对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部分商品,分两个清单实施排除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清单一所列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对清单二所列商品,自2019年

  • 公告 |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一、《国家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

    税委会〔2018〕13号海关总署:为维护我国利益,平衡因美国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即232措施)给我国利益造成的损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15%。二、对原产于美国的猪肉及制品等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25%。三、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四、加征关税后,有关计算公式:关税=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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