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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2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2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 关于2021年部分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10日发布关于2021年部分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涉及未漂白纸袋纸、锦纶6切片、碳钢紧固件、腈纶、取向电工钢、精对苯二甲酸、铁基非晶合金带材等产品。通知指出,根据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以下为通知原文:关于2021年部分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各利害关系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

  • 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14号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附)

    10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14号公告,决定将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上述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以下是公告原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4号(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要求,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已扩大至辽宁西柳服装城、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浙江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浙江湖州(织里)童装及日用消费品交易管理中心、安徽蚌埠

  • 商务部发布关于2021年部分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10月1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2021年部分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通知原文如下:关于2021年部分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各利害关系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通知如下:一、将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均通过

  • 商务部: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3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9年4月1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度第16号公告,开始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甲硫氨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2020年3月25日,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度第6号公告,将本案调查期限延长至2020年10月10日。2020年9月21日,本案申请

  •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切实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数据项、填制规范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告关于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的数据项、填制规范(见附件1至13)的要求,向海关申报传输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货运舱单电子数据。  二、关于货物运输批次号  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

  • 政策解读: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

    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 《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电子联网继新加坡之后再添新成员!大家一起来看看系统上线后, 进出口《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货物该如何申报吧!《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报关单均需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规定, 以“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填制。即: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栏要填写单证代码“Y”及“02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号码”。“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凭编号为0055333/JKT/2020的原产地证书进口《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于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1号(关于光纤预制棒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1号(关于光纤预制棒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8年第57号公告和2020年第39号公告,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和相应的反倾销税率。为实施上述措施,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光纤预制棒(税则号列70022010)时,“直径≥60毫米的光导纤维预制棒”商品编号应填报70022010.10;“其他光导纤维预制棒”商品编号应填报70022010.90。  本公告自2020年9月2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0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聚氯乙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9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期间复审裁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 告2020年 第39 号2015年8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2年。2018年7月10日,经过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2019年9月27日,应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本次复审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的

  • 政策解读|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

    9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10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让我们看看海关总署对它的解读

  • 最新调整!单一窗口恢复报关企业查看完整报关单权限了

    近期,在针对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用户采用非正常手段频繁访问“单一窗口”系统,对系统稳定运行以及用户的数据安全形成严重隐患。为进一步保障系统稳定,维护广大企业数据安全及商业隐私,“单一窗口”系统将对存在非正常访问行为的IP地址及账户予以暂停使用,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若用户发现IP或账户无法登录访问,请拨打服务热线010-95198核实。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0号(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2020年9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10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以下公告原文:公告原文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二、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

  • 商务部公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〇二〇年 第4号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公告解读丨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9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

  • 解读∣一篇搞懂铂族金属进口那些事儿

    铂族金属,包括铂(Pt)、钯(Pd)、铑(Rh)、铱(Ir)、锇(Os)、钌(Ru)六种元素,在宝石学中应用广泛。2019年我国进口《税则》税目71.10项下的铂族金属及其制品达216亿人民币。下面就给大家介绍铂族金属进口的小知识。

  • 海关总署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调整

    2020年9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08号公告《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本次公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有关规定制定的有关商品归类决定。

  • AEO申请过程中企业常见问题

    AEO的全称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 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单的政策

    2020年9月14日,税委会再次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8号),对附件所列第一批第一次排除全部商品,税委会公告〔2019〕6号规定的排除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继续不加征2018年7月6日以来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有批次加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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